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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水域保护办法,对五类重要水域实行特
发布时间:2020-07-20
       江苏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将对五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水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主要载体与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及农田沟渠。入海水域范围为入海河道全部进入大海至河床已无明显的河槽之处。

《办法》明确对五类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包括:

1、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水域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水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和自然保护区水域;
 
4、清水通道维护区和重要湿地的水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水域。
 
       同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保护水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重点保护水域名录应当明确水域名称、位置、类型、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涉及水功能区内容应当符合《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保护水域空间管控网络体系,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域保护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生态补偿内容。实施水域生态修复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域面积、水文、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水域监测体系,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域调查评价,评估水域保护状况,向社会公布。相关调查监测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部门共享。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及大中型水库的水域调查评价;其他河湖水库的水域调查评价按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水域档案资料,提高水域保护科学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域开发利用项目普查登记,实行量化管理。水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水域生态清淤、水生植被构造等措施,削减内源污染,降低富营养化,提升水域自净能力。
 
       退圩还湖、退田(渔)还湖涉及耕地调整的,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做好统筹安排;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报批,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补划。退圩还湖、退田(渔)还湖需要堆放弃土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中退圩还湖、退田(渔)还湖方案的要求,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划定管理范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保护等专项规划加强水域及其岸线管理,明确水域开发利用相关要求,开展水域分区管理。水域分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域及其岸线资源总量管理、全面节约集约利用和违规退出制度,严格占用补偿和节约集约利用机制,限制高消耗低产出的水域岸线资源利用项目。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需要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应当在不降低原有水域汇水、排水、蓄水等标准的基础上,在原汇水、排水区域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设,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在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域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河道保护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域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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